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820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820號

原告 黃柏鈞 即辰東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黃瀕寬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承澔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曾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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