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3年度屏簡字第458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3年度屏簡字第458號

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告 洪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屏簡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53分,在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藍家慶

書記官張彩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策宇

被告洪瑞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同意於半年後民國114年3月31日前給付。

若逾期未給付賠償金額提高為四萬三千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策宇

被告洪瑞榮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張彩霞

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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