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3年度屏簡字第458號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被告 洪瑞榮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屏簡字第458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
華民國113年9月23日上午9時53分,在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藍家慶
書記官張彩霞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策宇
被告洪瑞榮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三千元。
同意於半年後民國114年3月31日前給付。
若逾期未給付賠償金額提高為四萬三千元。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策宇
被告洪瑞榮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書記官張彩霞
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