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21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貴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旗榮 間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3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上訴人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林冠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3年9月25日

書記官林錦源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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