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屏補字第371號
原告 郭懌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 饒婉寧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