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3年度橋補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橋補字第651號

原告 施振益

劉秀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靜勳 間請求給付合會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3年度橋救字第10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張淨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0日

書記官許雅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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