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債務人尊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債務人丁○○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並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三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上開本票,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民事庭法官施慶鴻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
書記官李成在┌─────────────────────────────────────────┐│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35%計算96年度票字第10號│├─┬────────────┬──────┬─────┬──────┬──────┤│編│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號│││(新台幣)│││├─┼────────────┼──────┼─────┼──────┼──────┤││尊農畜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丁○○│93年12月2日│5,000,000│95年12月2日│95年12月2日│││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