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再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72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白明揚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69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7日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8877號、第1182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再審聲請人之意旨,係將聲請再審案件,請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轉呈本院審理(見聲請再審狀第4頁);是其應係對於本院10
0年度上易字第69號確定判決案件聲請再審;然其並未提出本院上開原確定判決之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范惠瑩法官田平安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馬蕙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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