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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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務人 戴怡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36,8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5年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債權人所准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有現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㈡債務人於94年3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5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1期,按85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
㈢債務人於92年6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19.71%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300元。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及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28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1
143,718元
自95年3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2
230,085元
自95年2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3
163,062元
自95年2月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43,718元
無
無
無
2
230,085元
自95年3月7日起
至110年7月19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3
163,062元
無
無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