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簡調字第52號
原  告  廖秋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送達住址、身
分證字號、最新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書狀應記載當事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
載其國民身分證號碼,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
及第2項明定;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
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原告之訴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
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 吳桂芳 ;雲林縣○○市○○○
路號碼不詳」,並未記載被告之正確送達住址,致本院無法
特定具體當事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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