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訴訟代理人 賴祥駿
被 告 曾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小字第504號
原 告 華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成
訴訟代理人 賴祥駿
被 告 曾惠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書記官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