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耿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耿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耿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2年11月19日執行筆錄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本件受刑人張耿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張耿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3、6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附表編號1、4、5、7至15所示之罪,皆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張耿昆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1月19日之執行筆錄影本),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巫淑芳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張耿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日│101年8月2日│101年7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540號│毒偵字第2540號│偵字第2334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2778號│2778號│256號││├────┼────────┼────────┼────────┤││判決│101年12月20日│101年12月20日│102年2月1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1年度訴字第│101年度訴字第│102年度中簡字第││判決││2778號│2778號│256號││├────┼────────┼────────┼────────┤││判決│102年1月7日│102年1月7日│102年3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62號(1-6│執字第962號(1-6│執字第3298號(1-│││部分102年執更字│部分102年執更字│6部分102年執更字│││第2802號已定刑為│第2802號已定刑為│第2802號已定刑為│││2年7月)│2年7月)│2年7月)│└────────┴────────┴────────┴────────┘附表:受刑人張耿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10日回溯│101年7月10日│101年7月31日│││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2790號│毒偵字第2790號│偵字第2094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102年度訴字第11│102年度易字第79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102年2月25日│102年2月25日│102年5月28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1│102年度訴字第11│102年度易字第794││判決││號│號│號││├────┼────────┼────────┼────────┤││判決│102年3月6日│102年3月6日│102年6月2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得易科、得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勞│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3924號(│執字第3924號(1-│執字第7285號(1-│││1-6部分102年執更│6部分102年執更字│6部分102年執更字│││字第2802號已定刑│第2802號已定刑為│第2802號已定刑為│││為2年7月)│2年7月)│2年7月)│└────────┴────────┴────────┴────────┘附表:受刑人張耿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1日│101年9月1日│101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146號│偵字第25146號│偵字第2514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27號│927號│927號││├────┼────────┼────────┼────────┤││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927號│4310號│4310號││├────┼────────┼────────┼────────┤││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易服社會勞動之│勞│勞│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306號(7-│執字第12310號(7│執字第12310號(7│││15部分102年更字│-15部分102年更字│-15部分102年更字│││第3672號已定刑為│第3672號已定刑為│第3672號已定刑為│││7年6月)│7年6月)│7年6月)│└────────┴────────┴────────┴────────┘附表:受刑人張耿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犯罪日期│101年8月23日│101年8月15日│101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146號│偵字第25146號│偵字第2514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27號│927號│927號││├────┼────────┼────────┼────────┤││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310號│4310號│4310號││├────┼────────┼────────┼────────┤││判決│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易服社會勞動之│勞│勞│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310號(7│執字第12310號(7│執字第12310號(7│││-15部分102年更字│-15部分102年更字│-15部分102年更字│││第3672號已定刑為│第3672號已定刑為│第3672號已定刑為│││7年6月)│7年6月)│7年6月)│└────────┴────────┴────────┴────────┘附表:受刑人張耿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3年7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1年8月30日│101年9月7日│101年11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5146號│偵字第25146號│偵字第25146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上訴字第││事實審││927號│927號│927號││├────┼────────┼────────┼────────┤││判決│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102年7月9日│││日期││││├───┼────┼────────┼────────┼────────┤││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102年度台上字第││判決││4310號│4310號│4310號││├────┼────────┼────────┼────────┤││判決│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102年10月2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不得易科、不得社││、易服社會勞動之│勞│勞│勞││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2310號(7│執字第12310號(7│執字第12310號(7│││-15部分102年更字│-15部分102年更字│-15部分102年更字│││第3672號已定刑為│第3672號已定刑為│第3672號已定刑為│││7年6月)│7年6月)│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