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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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367號上訴人即被告 莊竣宇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2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102年度審訴字第246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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