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2年度執聲字第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志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承志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後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最高法院59年度台抗字第367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承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2至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5月、編號8至10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2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18至1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附卷可按。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
7、18、19、2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其餘各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所規定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情形。受刑人並於102年12月1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聲請狀乙件在卷可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楊真明法官吳幸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附表:受刑人蔡承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3.23│100.04.11│100.05.2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1220號│字第524、575、649、│字第524、575、649、││││692號│69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0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6月28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60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0月3日│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403號│第2527號│第2527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0.06.19│100.06.27│100.04.1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524、575、649、│字第524、575、649、│字第524、575、649、│││692號│692號│69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0月13日│├─┼───────┼──────────┼──────────┼──────────┤││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100年11月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527號│第2527號│第2527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5.24│100年4月間某日│100.05.1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毒偵│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524、575、649、│第2803、2806、3082│第2803、2806、3082│││692號│號│號│├─┬───────┼──────────┼──────────┼──────────┤│最│法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0年度易字第338號│100年度易字第338號││實││││││審├───────┼──────────┼──────────┼──────────┤││判決日期│100年10月13日│101年1月10日│101年1月10日│├─┼───────┼──────────┼──────────┼──────────┤││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訴字第457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14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1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0年11月4日│101年3月2日│101年3月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0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527號│第701號│第701號│││││││││││└─────────┴──────────┴──────────┴──────────┘┌─────────┬──────────┬──────────┬──────────┐│編號│10│11│12│├─────────┼──────────┼──────────┼──────────┤│罪名│竊盜│強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6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6.20│100.06.21-100.6.22│100.05.06││││││├─────────┼──────────┼──────────┼──────────┤│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0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803、2806、3082號│第2482號│第122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易字第338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實││││號││審├───────┼──────────┼──────────┼──────────┤││判決日期│101年1月10日│101年6月21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中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上易字第314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58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3月2日│101年7月14日│102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01號│第1829號│第2826號│││││││││││└─────────┴──────────┴──────────┴──────────┘┌─────────┬──────────┬──────────┬──────────┐│編號│13│14│15│├─────────┼──────────┼──────────┼──────────┤│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0.06.24│100.06.26│100.06.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2號│第1222號│第12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中高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3日│102年11月23日│102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26號│第2826號│第2826號│││││││││││└─────────┴──────────┴──────────┴──────────┘┌─────────┬──────────┬──────────┬──────────┐│編號│16│17│18│├─────────┼──────────┼──────────┼──────────┤│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5.26│100.06.17│100.06.21││││││├─────────┼──────────┼──────────┼──────────┤│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2號│第1222號│第1222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1年度易字第601號││實││號│號│││審├───────┼──────────┼──────────┼──────────┤││判決日期│102年10月30日│102年10月30日│102年5月20日│├─┼───────┼──────────┼──────────┼──────────┤││法院│中高法院│中高分院│南投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101年度易字第601號││││號│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1月23日│102年11月23日│102年6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及易社勞│不得易科及易社勞│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26號│第2826號│第2896號│││││││││││└─────────┴──────────┴──────────┴──────────┘┌─────────┬──────────┬──────────┬──────────┐│編號│19│20││├─────────┼──────────┼──────────┼──────────┤│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0.06.17│100.06.27│││││││├─────────┼──────────┼──────────┼──────────┤│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222號│第1222號│││││││├─┬───────┼──────────┼──────────┼──────────┤│最│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0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實│││號│││審├───────┼──────────┼──────────┼──────────┤││判決日期│102年5月20日│102年10月30日││├─┼───────┼──────────┼──────────┼──────────┤││法院│南投地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1年度易字第601號│102年度上易字第104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6月14日│102年11月23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及易社勞│得易科及易社勞│││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備註│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896號│第2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