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2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9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誠印上列受刑人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執聲付字第11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誠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誠印因懲治盜匪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4000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並經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234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0年3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2年8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8月2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