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交上易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上易字第470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月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中法官「黃潔茹」,更正為「白光華」。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29日裁定命再開辯論。查本件裁定正本中法官「白光華」誤繕為「黃潔茹」,因顯屬誤載,且與原本不符,爰依上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白光華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