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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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85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8591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林冠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貳萬捌仟柒佰柒拾叁元,及其中陸萬貳仟肆佰陸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捌萬捌仟伍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