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0六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經本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蔡明宏
法官江翠萍法官黃潔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柳瑞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