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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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6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六九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八月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雅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B法院書記官黃惠苹~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一月十日│叁萬元│AB二五八八三一│││││限公司北投分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