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46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460號聲請人東北角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林伯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1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2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歐陽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書記官徐筱涵┌─────────────────────────────────────────────────────┐│附表:104年度除字第46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東北角育樂開發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城│民國103年11月5日│20,580元│NL0000000│││有限公司林伯峰│東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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