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5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志強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經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強制性交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
0年度侵訴字第18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年,且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79號、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769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交簡字第15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2案復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22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4月1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4年8月17日,惟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70日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4年
6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3月20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核准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依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