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林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鄭秀鑾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鄭秀鑾、 林杉山林王罔林黃敏之 正確住居所、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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