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林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鄭秀鑾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林鄭秀鑾、 林杉山 、 林王罔 、 林黃敏之 正確住居所、身
分證統一編號,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