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24號
原 告 謝海堂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被 告 洪興隆
陳雪英
徐見安
徐溪欖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金棟
被 告 徐永福
徐永言
徐永通
徐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