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1年度壢簡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824號
原   告  謝海堂
訴訟代理人  鄭仁壽 律師
被   告  洪興隆
       陳雪英
       徐見安
       徐溪欖
被   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徐金棟
被   告  徐永福
       徐永言
       徐永通
       徐永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3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十一日下午
二時三十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
割共有物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
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英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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