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12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蔡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124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6月26日下午2時16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
3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柒萬捌仟捌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2,108元
,及其中178,882元自民國95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20%計算之利息,嗣於103年6月26日當庭減縮聲明為
如主文第1項所示,核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55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1年6月6日與原告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並於第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約定以GEORGE&M
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還款,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息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息20%計算
利息,如被告未依約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
視為到期。詎被告自95年11月9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
本金178,882元、利息3,126元未清償之事實,業據提出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契據變更約定書、利息餘額查詢、交
易記錄一覽表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
合計1,9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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