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46號原告 洪寶卿 被告 徐燦陽
林梨美 上列被告等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純卿
法官簡婉倫法官王姿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惠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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