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34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3403號上訴人即原告久景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豐榮 被上訴人即被告台中市私立葳格高級中學法定代理人 吳錫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403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8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金額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