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26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3264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林孟輝 債務人 林朝正 債務人 蕭燕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孟輝前就讀雲林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林朝正、蕭燕琇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金額總計為278,349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休退學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林孟輝自106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83,155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聲請人再催討,仍未還款,另債務人林朝正、蕭燕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7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