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度東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2年東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東秩字第一О號
移被移送人甲○右列被移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關於「九十二年度東秩字第九號」更正為「九十二年度東秩字第十號」。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號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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