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原告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 律師
洪東雄 律師 董家豪 律師訴訟代理人甲○被告 淇譽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志揚 律師複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
曾培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