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50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犯妨害風化案件(96年度偵字第123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3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色情漫畫書貳本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三號被告甲○○妨害風化案件,業經緩起訴處分確定,並已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九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扣案之色情漫畫書二本,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聲請書誤載為沒收銷燬,應予更正)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日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九三號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為一年,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確定乙節,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又扣案之色情漫畫書二本,均係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復據本院調取上開偵查卷宗核閱無訛,是以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向本院聲請就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端中華民國97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