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5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44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竊盜罪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97001171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嗣再經囑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代為執行,亦經該署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1紙、送達證書4紙、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2紙、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函2份、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暨拘票及拘提報告書1份、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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