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35號上訴人正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張冀明 律師複代理人 顧念妮 律師被上訴人 淇譽 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翁祖立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芳如 律師複代理人 陳安倫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2月8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豐澤
法官林麗玲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劉麗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