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123號原告輝鴻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黃國璋 律師被告泰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鵬光 律師複代理人 謝富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下午五時為宣示判決期日,變更為九十九年六月七日下午五時。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文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書記官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