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10號聲請人 張仁興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
二、按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10條第1項固有明文。惟辯護人上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權,係辯護人之代理權(即傳來權限),並非其固有權(即原始權限),亦即該權限,本屬被告所有,然由辯護人代為行使,故上開權限之行使,自應尊重被告之意思,基此,辯護人依上開規定提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需其提出聲請時迄至法院為決定時,始終具辯護人之身分,方為適法之聲請權人。查本件聲請人張仁興律師原雖係被告甲○○之選任辯護人,惟於本院99年8月17日準備程序時,被告甲○○已向本院表示終止委任張仁興律師,有本院該日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稽,張仁興律師既經被告甲○○表示終止委任,其已喪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權,故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曾家貽
法官張瓊華法官鄭吉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9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