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重訴字第1084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宙○○訴訟代理人辛○○被告海龍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酉○○人被告午○○
亥○○己○○甲○○久海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乙○○原住 彰化 .人號被告富莉萊國際商行法定代理人戌○○兼法定代理子○○人現應.被告上沅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號被告癸○○
宇○○被告寶郁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庚○○人31號.被告富千代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庚○○人31號.被告巳○○
立映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天○○被告上傅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辰○○被告品均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被告珍蓮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未○○被告紅林木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億豐青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寅○○被告則慶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壬○○
地○○戊○○原名丁○○.被告申○○
陳金明鑫程資訊企業社順興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24日
書記官張婕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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