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裁字第704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7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70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間低收入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本院99年度裁字第66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9年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迄今均未補正,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張瓊文法官林文舟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邱彰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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