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聲字第3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充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聲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教育部間有關教育事務聲請補充判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本院98年度裁聲字第81號裁定,聲請補充裁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當事人就脫漏部分聲明不服者,以聲請補充判決論。」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行政法院之裁判準用之。是聲請補充裁判,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裁判所持理由在內,此觀上開法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裁定以聲請人之訴不合法為由,逕行阻擾、妨礙訴訟權之正當行使,令聲請人無法行使抗辯權,即有裁判脫漏情事,是聲請人依法請求補充判決等語。經核原裁定駁回聲請人補充判決之聲請,已審酌該案訴訟標的及訴訟費用,並無漏未裁判之情事。聲請人上開意旨僅係主張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攻擊方法,並非訴訟標的本身,本院前述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啟燦
法官曹瑞卿法官陳鴻斌法官黃合文法官王碧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