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審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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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審補字第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補字第650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所有權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5月20日
書記官洪仕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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