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350號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賴宜暄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約定書,未見債務人賴宜暄簽章,請釋明將賴宜暄列為債務人之依據?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暨繕本2份。

中華民國11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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