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丁○○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丙○○戊○○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7月27日
書記官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