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九五六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即甲○○受刑人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受刑人甲○○因侵占及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及四月(詳如附表所示),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附各該判決,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案經本院審核,堪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無不合,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慶樹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