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8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八七О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被告郭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九十年度聲沒字第三○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小包(合計總淨重壹點 陸伍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該署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四一二號被告郭聖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安非他命二小包(合計總淨重一‧六五公克),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等語。
三、經核並無不合,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游秀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真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