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九七號
原告乙○○
丙○○戊○○兼右三人法定代理人丁○○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王偉光法官陳鴻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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