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25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利明献債務人 王騰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陸仟柒佰貳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騰君於民國105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3日止累計85,088元正未給付,其中80,482元為本金;4,515元為利息;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王騰君於民國105年09月23日向債權人借款55,48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9月23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0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3日止累計39,484元正未給付,其中37,299元為本金;2,09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王騰君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04月13日止累計82,154元正未給付,其中76,457元為消費款;5,697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王騰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80482││4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王騰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06%│││37299││4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王騰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04%│││27314││4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4│新臺幣│王騰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1.54%│││12446││4月14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王騰君│自民國109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6697││4月14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