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90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謙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謙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叄年肆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謙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張謙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賴淑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7月28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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