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62號上訴人 陳南晋 訴訟代理人 黃景安 律師被上訴人雅富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輝煌 訴訟代理人 翁美秋
張智剛 律師複代理人 劉玉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即第2頁第4行「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之判決」、第9頁第11行「200萬元佣金」、第13行「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之記載,應更正為「求為命上訴人返還200萬元本息之判決」、「200萬元佣金之本息」、「返還所受領之200萬元佣金及自101年4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李翠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