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76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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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7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7634號聲請人 蔡承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之法人登記資料。
二、如查無上開第一項登記資料,請釋明發票人財團法人新北市私立真光教養院具有當事人能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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