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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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號原告 陳梨玉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複代理人 江健鋒 律師
洪翰今 律師被告 李賜源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律師複代理人 廖慧儒 律師被告 李禮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關於「但被告若以新臺幣玖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但被告李賜源若以新臺幣玖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三項後段關於「但被告若以新臺幣玖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係屬誤繕,應更正為「但被告李賜源若以新臺幣玖拾萬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自應依前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5月28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