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苗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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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苗簡字第3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苗簡字第300號原告 莊協益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 律師被告 劉炎東
劉炎生 劉富美 劉富梅
徐登基
徐田妹 徐足妹
林惠彥 林文彥
林兆彥
林錦雪
劉月謹 劉麟助
劉淑娥
劉淑梅
劉麗婕 劉馮阿緞 劉麟恊 劉淑貞 劉淑閨 劉淑美
劉采藏
劉麟基 劉善治
劉川合
劉淑幼
林富美 莊正昇
莊敏雄 莊淑玲
劉龍淵
劉龍湖
劉蘇英嬌 劉文俊
劉懷澤
劉淑君
劉淑珊
劉淑麗
劉龍馨 林 劉月英 劉秉豐
劉育村
劉麗鈴
劉麗眞 劉允存 劉允全
劉惠姿 廖碧 劉國成 劉國政 劉麗英
劉龍喜 劉龍德 陳宏哲
陳怡君
陳思群
陳建華
高惠筠
陳劉阿茶
劉秀雲 李慶重
李慶珍 李秧鋐
劉阿池
劉金圳 劉金城 劉月英 劉月粉
賴波章
賴文章 賴智章
賴君章
賴勲章
賴仁愛 賴仁美 賴仁珠
吳銘峰
吳銘容
吳毓容
吳禎容 吳錦里
吳錦宗
吳錦昌
吳苡琪 吳秀仁
吳孟汝
葉陳賢蕉妹
邱陳秀菊 陳秋英 鍾阿菊 周世安
周雅萍 周忠仔 周逢六 周碧雲
周秀鑾
周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一、當事人不適格或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二、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必須數人一同起訴或數人一同被訴,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次按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存續期間逾20年或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已不存在時,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請求,斟酌地上權成立之目的、建築物或工作物之種類、性質及利用狀況等情形,定其存續期間或終止其地上權,民法第833條之1定有明文。而民法第833條之1所定地上權當事人請求定地上權存續期間或終止地上權,乃以形成之訴請求為處分或變更,則於共有土地之情形,倘非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同意,就共有土地已取得處分權之共有人,即不得依本條為請求(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684號判決意旨、同院106年度台抗字第743號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第29號提案研討結果類似意旨參照)。復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時依職權調查之(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905號判決意旨參照)。再原告起訴於當事人適格有欠缺者,係屬訴無理由,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不得認為不合法,以裁定形式予以裁判(最高法院29年渝抗字第347號原判例、90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2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為坐落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權利範圍144分之9)。系爭土地上存有訴外人 莊劉阿楊 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而莊劉阿楊於民國36年4月16日死亡,被告均為莊劉阿楊之繼承人,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系爭土地雖有設定系爭地上權,惟系爭土地之原有建物已滅失,被告無因系爭地上權而使用系爭土地,亦無建築物存在系爭土地,系爭地上權設定目的已不復存在,爰請求終止系爭地上權、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及塗銷系爭地上權等語。並聲明:
㈠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㈡被告應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將該地上權登記予以塗銷。
三、經查,系爭土地為原告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且原告之應有部分僅占144分之9乙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445頁至第459頁),則依上說明,本件僅由原告1人起訴,且未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規定,提出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3分之2之共有人同意其提起本訴之證明文件,揆諸前揭說明,顯與前揭規定之要件不符,其當事人適格即有所欠缺。經本院於113年4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於113年5月3日送達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民事查詢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請求終止地上權登記訴訟之當事人適格即有欠缺,則原告復主張被告基於系爭地上權之終止應依民法第821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塗銷系爭地上權,亦顯屬無據而無從獲得勝訴之判決。是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第78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書記官趙千淳附表:
地上權登記權利人坐落土地收件年期、字號登記日期權利範圍存續期間莊劉阿楊苗栗縣○○鎮○○段000地號民國39年收件、通霄字第000328號民國39年5月17日全部(1分之1)無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