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19號上訴人 林翔 和即 林冠亨 上訴人 吳藍金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317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黃珮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