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0號原告中華成長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告 孫銳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萬1,7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751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
500元,尚欠1萬5,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湯千慧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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